一、
行政处罚罚款有案底吗
行政处罚不属案底。
行政处罚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行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二、
罚款一定是行政处罚吗
罚款一定是行政处罚,罚款是属于行政处罚但是罚款是行政处罚其中一种形式,属于财产罚,还有人身罚、行为罚等罚款的相关措施。
三、
行政处罚缴纳罚款的期限以及地点是什么?
(一)对于行政处罚的罚款来讲,我国有着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在收到的罚款通知之后,必须在15日之内到有关地点进行缴纳。也就是说,缴纳罚款的期限仅为15日。如果在15日之内缴纳的话,该罚款就算缴纳完毕,如果在15日之后还不缴纳的话,就要缴纳罚款以及滞纳金了。
(二)在我国行政处罚的发出,这是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来做出的,但是缴纳罚款是不能向相关行政部门以及工作人员缴纳的。一定要向当地指定的银行来进行缴纳罚款。也就是说,工作人员只有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处罚的权力,但是却没有依照法律规定来收取罚款的权力。
被罚款人向银行缴纳了罚款之后,银行将直接上缴国库,不会经过任何机关或者是部门人的手里,以免缴纳罚款的数额出现偏差。这也是为了保障我国收取罚款进行行政处罚的公平起见,也是为了保证工作人员不会徇私舞弊,从中贪污作梗。
当然,如果受罚人的经济状况或者是当时的情况,使之没有在15日之内缴纳罚款的话,是可以酌情给予宽限的。具体来讲,如果是经济困难的话,公安部门和相应的行政部门可以对其进行放宽期限,或者是采用分期的方式来缴纳罚款。具体放宽的期限可以依照当时的情况来具体决定,国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
(三)对于一些不愿意缴纳罚款的人,我国当然是有一些惩罚措施的,例如我们可以强制执行,冻结其银行账户,强制交款等等。对于一些恶意迟交的人,在金钱上也会有一定的惩罚,例如已经超过了缴纳期限之后,每超过一天都要增加3%的罚款。通过这种方式来促使受罚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罚款,方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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